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四条,粮食和物资储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标准化主管单位组织宣贯和实施、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组织推广和应用.对于强制性标准或重要推荐性标准,应当在标准起草过程中同步编写宣贯教材.第二十五条,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发布日期与实施日期之间应当留出合理时间作为标准实施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相关方可开展标准试行有关工作,第二十六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实施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所需的人员,技术条件等纳入本单位的业务建设,技术改造和培训工作,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将标准实施的相关要求作为管理考核目标。第二十七条,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收集标准实施信息、对于存在协调性 一致性、规范性及其他技术问题的标准 应当及时开展研究、评估、并纳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标准化主管单位开展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反馈意见建议。第二十九条,标准化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情况,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有关单位等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为需要修订的标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标准化主管单位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属于行业标准的.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公示30天、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标准化主管单位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废止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属于国家标准的,由标准化主管单位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业标准的,自动有效.团体标准由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复审 确定标准修订.废止或继续有效,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充分发挥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对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