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 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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