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 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 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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