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 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第三条,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第四条.涉及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立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第五条,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立法工作。各司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有关立法项目申报,调研论证.草案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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