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第十八条、立法草案应当经部务会议审议决定.部务会议审议立法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政策法规司作审核说明,第十九条,根据部务会议审议意见,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起草单位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部长签署。规章签署后以令的形式公布,法律 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定的程序上报国务院审议。第二十条 部门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章签署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在部政府门户网站。部属报刊等媒体上刊载、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做好内容解读,第二十一条,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部门规章和说明送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应当按照、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向国务院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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