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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专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个体属性的名称部分.二、通名是指地名中表示地理实体类别属性的名称部分。三,派生地名是指在原有地名基础上仿造衍生出新地名的一种命名方式、其中老地名称原生地名、新地名称派生地名.派生地名应当与原生地名具有直接.紧密的地缘关系。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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