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擅自拆除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由民政部门处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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