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 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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