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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