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 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 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 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 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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