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第四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第四十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发现违约行为.应当及时按照医保协议处理.经办机构作出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处理时、要及时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经办机构按照医保协议处理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协议处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 认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违法线索事实不清的。可组织补充调查或要求经办机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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