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报告第四十三条.国家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五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