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 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 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 消防,食品安全 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鼓励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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