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 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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