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数据应用与促进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数据赋能。应用驱动的原则,支持,引导数据资源有效应用,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 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应用领域开展创新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禁止的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 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体系 搭建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年度发展报告、为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加快发展数字政务 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 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 构建五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 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 加强以数据应用 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教育 养老,就业.社保 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智慧化,便利化 加强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 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第三十条,市和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 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 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智算 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数据应用发展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据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数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育,激励和评价机制。培养数据创新型.应用型,融合型人才。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 或者与其他院校、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开展数据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