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数据应用与促进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 数据赋能,应用驱动的原则 支持 引导数据资源有效应用 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 鼓励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应用领域开展创新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禁止的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 数字文化、数字社会 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体系 搭建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形成监测报告、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年度发展报告 为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加快发展数字政务。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 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 社区。网格,构建五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加强以数据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 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就业,社保 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智慧化.便利化。加强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 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第三十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 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 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 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 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 智算.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数据应用发展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 重大应用示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据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 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数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据领域人才引进 培育.激励和评价机制。培养数据创新型。应用型,融合型人才、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或者与其他院校 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开展数据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