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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收集 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二 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 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四,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的 五、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 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六.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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