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第七条、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 总体目标 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 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 专业机构、报科技部 财政部.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 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 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第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 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 优化考核方式 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 按程序报批、第十条,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 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 机构。负责制 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 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 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