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 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第二十四条,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 财政部审核 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 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十八条,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Key.R,D、Program,of.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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