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 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 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 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 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 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 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 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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