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 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 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 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 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 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第十二条。旅馆内,严禁卖淫 嫖宿。赌博 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 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 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