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 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 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 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 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第五条、经营旅馆 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 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七条,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 要建立登记 领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条、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第十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一条、严禁旅客将易燃 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旅馆内 严禁卖淫 嫖宿 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六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