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 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 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 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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