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 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 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教育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 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分别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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