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第四十四条.行人、乘车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强教育和监管 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积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每次可以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是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得超过六分,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三个月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六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四十八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应当在暂扣驾驶证期限内完成,因违法行为人的原因在暂扣期满未完成的,暂扣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为止、自暂扣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仍未完成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社会服务 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天。但是最长不得超过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第五十条、接受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应当由违法行为人完成,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时间重新计算 第五十一条,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健康.民政。城管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市义工联合会等制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物流 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一 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二,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第五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的要求。定期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抄送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该信息或者将该信息用于与机动车保险无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