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 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 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 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 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五十五条.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 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