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粮食节约第五十二条,国家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 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推进粮食节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 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商务 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做好粮食生产。储备 流通.加工。消费等环节的粮食节约工作.第五十三条、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适时农业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第五十五条 国家推广应用粮食适度加工技术、防止过度加工。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国家优化工业用粮生产结构,调控粮食不合理加工转化,第五十六条、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 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 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形成科学健康 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第五十七条,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有关粮食食品学会,协会等应当依法制定和完善节约粮食,减少损失损耗的相关团体标准,开展节约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