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杂粮包括谷子、高粱,大麦.荞麦,燕麦.青稞.绿豆,马铃薯.甘薯等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参照适用本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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