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棉的数量和储存安全。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等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调阅中央储备棉有关资料 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对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落实计划。并按规定查处有关案件,第三十二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中储粮集团应当加强对承储企业管理中央储备棉情况的内部管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第三十四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和规定、加强对中央储备棉贷款的信贷监管,中储粮集团和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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