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经营者。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展销会举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 宾馆等。第四十四条.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牙膏及牙膏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相关检查 参照本办法执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化妆品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的供应商 生产企业开展的延伸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牙膏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化妆品检查工作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