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常规检查第二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 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第二十六条 对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 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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