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常规检查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常规检查。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考虑化妆品注册备案,抽样检验 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案件查处、舆情监测等因素.制定常规检查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重点,检查方式.检查要求等 常规检查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和使用监测期新原料的化妆品、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 第二十六条,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检查。应当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中的重点项目等作为常规检查的重点 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检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目的,确定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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