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 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包括常规气,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 供需均衡。有序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 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 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 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 公共服务设施、幼儿园 学校,医院 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写字楼,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五、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 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 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多能互补项目。十 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 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第七条,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 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 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 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 黄陇,晋北 晋中 晋东,鲁西 两淮 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 以甲烷为原料.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煤改气,项目.六。除第九条第 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 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 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 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一,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 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 六 七 八。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 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 第十一条 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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