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2024年5月2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2次委务会通过。2024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29日第1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3日第一条,为规范天然气利用,优化消费结构,提高利用效率 促进节约使用.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天然气利用活动,应遵循本办法。国产天然气 包括常规气,页岩气 煤层气 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煤制气等,进口天然气.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液化天然气等.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或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管理工作,第四条、天然气利用坚持产供储销体系协同,供需均衡.有序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保民生,保重点、保发展.坚持绿色低碳。促进天然气在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条.天然气利用分优先类,限制类,禁止类和允许类,对优先类用气项目,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第六条、天然气利用优先类为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实现双碳目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保障民生,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具有良好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优先类包括,一。城镇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二,公共服务设施 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福利 救助机构、政府机关,职工食堂 宾馆酒店等住宿场所 餐饮场所、商场 写字楼 港口。码头、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机场等.用气。三。集中式采暖用户。指中心城区。新区的中心地带、四,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 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五 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可中断工业用户,六.气源落实 具有经济可持续性的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七,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八,带补燃的太阳能热发电项目,九、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综合能源利用效率70。以上。包括与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利用 多能互补项目 十。远洋运输。工程,公务船舶以及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海洋工程装备.含双燃料和单一液化天然气燃料.在内河,湖泊 沿海以液化天然气为单一燃料的运输、工程,公务船舶及装备。十一 以液化天然气为燃料的载货卡车,城际载客汽车,公交车等运输车辆。十二。油气电氢综合能源供应项目,终端天然气掺氢示范项目等高精尖天然气安全高效利用新业态 第七条 天然气利用限制类领域为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 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或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应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 的天然气利用方向,限制类包括、一,除第六条第,四,项,第九条第 二.项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二.神东,陕北,黄陇,晋北 晋中.晋东。鲁西 两淮.冀中 河南、云贵.蒙东.东北 宁东.新疆十四个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基荷燃气发电项目 三.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及甲醇生产下游产品装置,以天然气代煤制甲醇项目,四。以甲烷为原料 一次产品包括乙炔,氯甲烷等小宗碳一化工项目 五 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合成氨,氮肥项目.合成氨厂 煤改气,项目 六,除第九条第.六。项以外的新建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八条,天然气利用禁止类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严重浪费天然气资源 不符合能源革命要求,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淘汰的天然气利用方向,禁止类利用领域包括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第九条.在本办法优先类,限制类 禁止类之外,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为允许类。该类利用方向的项目 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允许类中技术比较成熟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与可替代能源相比具有竞争优势。市场相对稳定的天然气利用方向包括 一 城镇建成区已通气未实行集中式采暖的分户式采暖用户,二。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三,建材.机电。轻纺 石化化工,冶金等工业领域中。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天然气代煤项目.天然气代油 代液化石油气项目,以天然气为燃料的新建项目,四、城市中心城区的工业锅炉燃料天然气置换项目 五.除第六条第,六,七.八 项.第七条第,二,项以外的天然气发电项目。六、为炼油,化工企业加氢装置配套。为钢铁冷轧配套的天然气制氢项目、第十条.提高天然气商品率、加强工业排放气回收、严控排空浪费,高含二氧化碳的天然气 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可根据其特点实施综合开发利用.加快天然气利用项目有关技术和装备自主化。鼓励应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液化天然气冷能利用,第十一条,新建天然气利用项目应落实气源、与供气企业落实购气协议或合同,并确保项目布局与管网规划等相衔接,已用气项目供用气双方要落实合同保障。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限制类用气领域违规新建或已建产能扩建的天然气利用项目。项目主管机关不予审批。核准。并做好与备案管理的衔接、发现已备案项目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已实施的应予以制止.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类用气领域未采取措施予以淘汰的,不予用气保障.第十四条、天然气利用领域从业企业及经营主体有弄虚作假,误导 欺骗行为的。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在履行天然气利用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可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10月14日发布的.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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