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有害干扰。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 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地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职责或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作为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 依据职责承担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的技术支撑工作,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 可以依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第五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分类实施.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日常检查以 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 对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环节的检查属于日常检查、根据相关工作任务部署和要求、针对特定对象.特定事项或特定领域开展的检查属于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