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检查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无线电发射设备日常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的依据 事项、范围。方式.时间等内容.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检查,应当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据职责实施 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要求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协助 需要开展技术检测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相关技术参数实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其中、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的、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工作 由承担型号核准测试任务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检测服务 开展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检查 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检查任务采用现场核查。线上检查或技术检测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在研制,生产,维修.进口环节以现场核查和技术检测方式为主 在销售环节以现场核查和线上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为主,对检测机构的检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进行。第十五条.采取现场核查的 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目的 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现场核查内容应包括对相关材料的检查。现场核查结束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核查记录、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 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第十六条 采取线上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情况、应注意留存文字图片.视频影像等记录 包括线上检查过程中通过信息化系统获取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检查工作 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文件,前次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如有 等其他有关资料 指派人员协助做好检查工作、并为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条件 第十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应当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基本记录形式,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简明扼要记录检查全过程,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九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对行政执法文书。音像记录,电子数据和检测报告等检查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归档保存。确保检查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对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