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第三十条、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当将受托单位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对于国内货物运输、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二条.面向公众的承运人应当将货物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备案的货物运输总条件.应当与对外公布的货物运输总条件保持一致,第三十三条,境内承运人应当将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境内承运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更新备案,第三十四条,除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信息外.按照本章要求进行备案的内容或者信息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航行政机关更新备案,第三十五条,承运人 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等单位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报送货运保障能力,运输量等货物运输相关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密。第三十六条、中国民航局统一公布信息备案或者数据信息报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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