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运输组织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 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第十条 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第十一条 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 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 加强客流研判 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 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 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 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 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