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水源与水质第十九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统筹使用本地水源和南水北调外调水源.实现多源互补。保障水源切换,坚持优先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 实施雨水收集利用和再生水循环利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能力能够满足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已有的自备水井。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依法逐步关停.第二十条。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城市供水单位对其供应的水的质量负责.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进厂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定期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送检测结果、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二十一条。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能力建设 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监测、检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卫生安全状况.每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第二十二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新建 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 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自建的供水管网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二十三条,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