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 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市 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 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 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