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单位.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本条例未作规定的 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 保障民生。节约用水 安全卫生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 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条 市.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资金 统筹城市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和维护,保障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安全。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县、祥符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祥符区城市供水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保障供水质量 促进节约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