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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数字基础设施第八条 市和区 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 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统筹推进IPv6规模部署与应用,提高移动物联网物联接入能力、助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第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通用数据中心,超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 边缘数据中心建设 推进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 区块链等新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第十二条 市和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交通、能源,市政.物流 医疗.教育、文化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 水利。生态环境 应急等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升级.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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