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数字产业化第十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 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培育壮大大数据 人工智能.云计算 物联网 工业互联网,区块链 元宇宙 量子信息 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软件开发环境,开发工具升级 鼓励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平台软件,嵌入式软件等软件产业发展。增加软件产业信息技术服务产品供给、壮大软件产业链。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沈阳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市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培育智能终端制造、智能传感器 集成电路等产业链、支持机器人、智能装备制造、数字化医疗设备等数字产业集群发展,争创具有国内外竞争力,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基地和园区,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的龙头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协同 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战略咨询。项目策划、股改上市等服务,助力数字产业发展壮大.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互联网企业.基础电信企业等开放数据资源和计算平台,支持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产业创新生态。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培育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深化共享经济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应用 发展基于数字技术的智能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