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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 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 冒用行驶证 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 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二 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五 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 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 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 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 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 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二,超速行驶 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 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 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 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定期检测,维护 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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