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车辆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应当保持性能良好、并在指定位置悬挂号牌,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无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伪造,变造.冒用行驶证,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熟悉车辆性能。掌握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 二、携带行驶证和悬挂号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由相关企业集中保管,三、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并系扣牢固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五 转弯、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减速慢行、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六、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让行人优先通行。七。骑行经过没有交通信号路口时。减速或者停车观察、确认安全后通过,八.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霾.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光,减速慢行,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二 超速行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掉头。三 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四.醉酒驾驶.五。牵引动物 六,驾驶拼装,非法改装和加装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七,浏览 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等妨碍驾驶安全的行为、八,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的正常行驶,行经人车流量较大路段。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急弯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时超车。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执法 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可以对电动自行车行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道畅通。在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限速提示、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区域内非机动车道的巡查和养护。保证非机动车道平整、通畅。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定期检测、维护 保障其安全使用,不得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第二十九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物流。快递、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 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 避免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