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 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 基层治理,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 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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