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条,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设立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市 县级市。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依法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多元化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重点培育扶贫,济困,扶老 救孤、恤病 助残.优抚,心理援助等慈善组织.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保护 乡村振兴.基层治理 应急救助等领域的慈善组织.鼓励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依法设立慈善组织,第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 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慈善项目,活动,会计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应用工作.第十条.鼓励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推动行业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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