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 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和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以外的,可供开采的储量规模为中型.小型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三。跨市、州 地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开采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 由市、州。地区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 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后 应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之前.应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矿区范围划定后 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编制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立项 企业设立等有关手续,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矿区范围保留期内持有关资料申请采矿登记,逾期不办的.视为放弃申请的矿区范围 矿区范围保留期.中型矿山不得超过二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登记申请书,二、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图 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应当具有的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资金和技术设备证明书 七,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二十五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作出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以注明的期限为准 有效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采矿许可证期满后、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六条 开采中型规模矿床、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生效后的一年内完成初步设计,按施工图开始进行矿山建设。开采小型规模以下矿床、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按初步设计方案开始进行矿山建设。第二十七条.采矿权经批准登记后,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报送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据采矿许可证开采范围标定矿区范围.监督采矿权人埋设界桩或地面标志.第二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规定申报登记占用矿产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和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加强矿区范围内的生产勘探和补充勘探.不准任意丢掉矿体 禁止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变更企业名称,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矿区范围,转让采矿权的 必须在变更前一个月内向原发证,照.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期满、需要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企业的 应在停办或者关闭前一个月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方可停办或者关闭.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一 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 停办或者关闭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三、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情况.四,其他应提交的资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开采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通过合法手续。按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