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本着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程序.集中成片地进行开发建设。各项建设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影响城市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九条 城市新区的选址.应当从实际出发.尽量利用城市现有设施。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有计划 分期分批地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第三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保证有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避开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有保护价值的地下文物古迹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不宜建设的地段。第三十一条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密切结合.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第三十二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改建的街区和地段,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城市规划划定。严格控制零星插建。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范围内,搬迁前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限制发展的区域.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旧区改建需要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后,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建设。第三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应当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意义 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并划定保护范围,严禁进行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