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三 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四,擅自接用 切断路灯电源,五,偷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六,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七、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第二十九条,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迁移 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二、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 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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