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 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二。生产绿地 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草圃 花圃等圃地,三、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四.附属绿地,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五.其他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 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本条例所称现有城市绿地 是指已建成的绿地。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已确定的绿地,本条例所称规划绿地、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涉及萧山区 余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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