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 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收取的城市绿化补偿费 一律上缴财政,专款专用,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建设 养护投入的财政性资金及绿化费用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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