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第三十条、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第三十二条,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第三十三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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