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第三十六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 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七条,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八条,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九条、有关土地收购储备 前期开发利用 预出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