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综合开发.第二十八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开发规划用地范围内享有土地,广告和空间资源等综合开发经营权,第二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一并从事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有关综合开发建设.第三十条.在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征收红线范围内与轨道交通设施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应当统一实施的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结合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划拨或者出让手续 第三十一条、通道,出入口,风亭和冷却塔等轨道交通配套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与周边物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并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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