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包括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和建制镇规划、村庄规划,集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 集镇,建制镇总体规划年限为十至十五年,村庄 集镇建设规划和建制镇的详细规划年限为五年。第十二条.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尚未编制规划的村镇,必须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编制任务的、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编制.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进行续编。未编制村镇规划和村镇规划已到期而尚未续编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该村镇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村镇规划标准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并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第十四条,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集镇的建设规划.经乡.镇 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批程序.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执行,第十五条,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村庄、集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实不能适应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分别经乡 镇 人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村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 镇 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