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二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现状 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并予以公告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编制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所有开发建设及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组织水利。卫生.农业.林业 建设,环保等部门实施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 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制度。依法进行农村环境管理 第四十四条。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第四十五条。市 县.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污染,市.县 市、和管辖农村的城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和支持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将有毒有害废水直接排入农田、农作物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