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 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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