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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根据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 通信 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灭火救援有关工作 并依法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无偿提供灭火救援和火灾调查所需信息资料,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向火灾知情人询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资料。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一.有放火嫌疑的.二.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火灾的,三,因爆炸引起火灾的、四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引起火灾的,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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