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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厦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称生活垃圾,是指本市市区 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 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以及上述区域的近岸海域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 环保、计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治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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