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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 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 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 省,市规定的标准 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 环卫专用洒水车 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条,医院、疗养院 屠宰场,厂 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 第二十一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 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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