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生活垃圾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设施 是指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理等生活垃圾作业服务设施的总称。第十九条,生活垃圾设施的设置,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并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垃圾压缩转运站、垃圾最终处置场所及其他为全市提供服务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二,清洁楼.环卫道班房.垃圾收集容器、清扫车。环卫专用洒水车.环卫专用供水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容器等生活垃圾设施,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的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生活垃圾设施 应当及时维护,更新 保持完好,整洁.第二十条.医院 疗养院.屠宰场,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容器.第二十一条,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内容。生活垃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因城市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清洁楼,环卫道班房等生活垃圾设施的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提出拆迁方案,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擅自拆除或封闭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生活垃圾设施的依法设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