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安全与养护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大型桥梁。隧道的重要区域.重要区域由管理单位设置标志确定、但根据管理需要不宜设置标志的除外,前款所称重要区域.是指桥梁的箱梁.桥墩。承台、索塔.锚锭 变电站.缆索系统等区域,隧道的泵房 变电站。通风塔.服务隧道等区域 第十二条,禁止损毁,非法占用大型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 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广告等非交通标志,二 擅自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三 在隧道内吸烟或者抛掷火种。四,在大型桥梁上垂钓。五,擅自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大型桥梁隧道,保障大型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桥梁隧道防护,排水 养护.服务,照明.交通安全、监控,报警.通信 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型桥梁 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 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二 设立易燃易爆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三。养殖。停泊船舶.在大型桥梁 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有码头可以停靠船舶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船舶停靠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造成安全隐患,前两款所称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200米。引桥垂直投影面两侧各6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立交桥。引道垂直投影面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及洞口外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第十四条、非经依法审批,不得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二,经营加油站。加气站 三,打桩.挖掘.顶进,埋设水底管线、电缆设施 四,其他可能危及大型桥梁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当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大风。暴雨等相关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船舶不得停泊在安全保护区附近的区域内 应当按照本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将船舶驶至指定的避风地点停泊,并采取安全加固措施,确保船舶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构成安全隐患。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大型桥梁 隧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及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大型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以及排水。通风。照明,监控 报警、消防.救助等附属设施。保障大型桥梁,隧道的主体结构以及相关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大型桥梁、隧道的养护施工作业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的,应当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维护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管理单位应当按季度将大型桥梁,隧道的检查结果以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大型桥梁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勘查损失。组织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造成大型桥梁 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接到报警后及时通知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