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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建筑节能材料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单位、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本市建筑节能材料认定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定期组织有关专家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对建筑节能材料认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情况决定颁发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 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定申请,建筑节能材料的市场使用效果作为重新评审认定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对取得建筑节能材料认定证书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基金中安排资金予以扶持、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评优,应当将使用建筑节能材料的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优先选用以下建筑节能技术和材料,一,新型节能玻璃、外门窗 幕墙及其辅料 附件、二。集中供热和热、电 冷联产联供技术 三.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四,建筑遮阳技术与产品、五。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材料 六.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材料 七 环保型可持续发展技术及材料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与材料 第十六条、禁止在建设工程中使用粘土烧结制品,但生产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50。的建筑废土、江河湖海淤泥、粉煤灰等利废材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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