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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筑钢结构工程第二十八条、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 制作。安装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钢结构工程设计,制作.安装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建筑钢结构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筑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施工人员应当取得焊工证书、第二十九条.建筑钢结构工程所用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三十条.建筑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单位应当对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过程进行施工记录,施工记录主要包括,一.原材料的采购.检验.使用的凭证或者记录 二.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验的记录。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的记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 连接用紧固件,焊接材料进行查验.并查验以下资料,一.所用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二、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施工记录、三,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应当提交的资料,四。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供的质保资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就查验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抽样检测的方式对可能影响质量安全的钢材、焊接材料等主要材料和工艺制作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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